案情簡介
盧某系某電子公司員工,根據(jù)該電子公司規(guī)定,盧某的上下班時間為8時至12時和14時至18時。2023年8月23日17時53分,盧某下班打卡后離開單位,結果途中遭遇交通事故,盧某不幸死亡。經(jīng)交通事故認定,盧某不負主要責任。為此,盧某親屬向人社局遞交工傷認定申請。但是公司認為,盧某當天是私自早退,不屬于正常上下班,不能算作是工傷。
經(jīng)查,盧某自2023年2月入職起至事故發(fā)生當天的打卡記錄均顯示盧某的實際下班打卡時間大都集中在17時50分至18時之間,電子公司并未以此考勤對盧某作出相應管理措施。
處理結果
人社局認定盧某死亡為因工死亡。電子公司不服,先后提起行政訴訟一審和二審,兩審法院均維持了人社局的工傷認定結論。
法律分析
根據(jù)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第(六)項規(guī)定,職工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、客運輪渡、火車事故傷害的,應當認定為工傷。據(jù)此,職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的,只要本人對事故的發(fā)生不承擔主要責任,就應當認定為工傷。
關于如何界定“上下班途中”的問題,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(zhí)行〈工傷保險條例〉若干問題的意見(二)》(人社部發(fā)〔2016〕29號)第六條規(guī)定:“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、在合理時間內(nèi)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,視為上下班途中?!?/span>
本案中,某電子公司雖然規(guī)定盧某的下班時間為18:00,但從2023年2月至事故發(fā)生當天長達半年的打卡記錄顯示,盧某的實際下班打卡時間大都集中在17時50分至18時之間,公司從未表示異議。事發(fā)當天盧某已于17時53分進行了下班打卡,該時間既未超出盧某常規(guī)的下班時間范圍,也未能否定盧某以下班為目的離開公司的事實。另外,涉案交通事故發(fā)生時間及地點均屬于盧某從公司返回其住所的合理時間及路線范圍。因此,盧某死亡屬于因工死亡,應當認定為工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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